健全行政裁量制度,还要充分打通现代科学技术与裁量基准之间的密切关联,以科技创新助推行政裁量基准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技术手段为行政裁量基准打造科技保障体系,实现裁量基准的现代化。
我国宪法实施具有自身基础和特点,形成了中国特色宪法实施模式和理论。完善国家标志法律制度,2017年制定国歌法,2020年修改国旗法、国徽法。
从决定制宪开始,制定者们就关注宪法规范本身的科学性,力求在内容、程序与技术上赋予五四宪法更完美的民主制度与精神。宪法是国家共识的价值体现、制度体现和规则体现,宪法实施是维护社会共同体价值的基础与过程。我国14亿人口要整体迈入现代化社会,其规模超过现有发达国家的总和,将彻底改写现代化的世界版图,在人类历史上是一件有深远影响的大事。正是这种适度的保守性、一定的滞后性,蕴含着相对稳健的理性精神,更好的维续着社会共同体的信任和共识。它为中央政治局进一步讨论修改提供了较成熟的草案,意味着历时3个月的宪法草案起草小组工作结束。
第一阶段是宪法草案(初稿)的提出与讨论。宪法与公民生活密切相关,可以说,宪法是公民的一种生活方式。在修改宪法的过程中,领导的意见和群众的意见又是一个反复结合的过程,对宪法修改草案党中央先后讨论过八次,宪法修改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过四次。
例如关于人民民主专政、民主集中制、人民代表大会制等内容,多年来已经行之有效,积累了不少经验,这些内容又是宪法所必须规定的主要内容,无疑地要写入宪法。这是我们国家的一个重要实际情况,忽视了这一情况,就会脱离实际,宪法即使规定了,也行不通。所以修改宪法的过程又是领导的意见和群众的意见相结合的过程。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民族的平等、团结和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宪法既坚持我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宪法规定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从这些书面材料可以看到,不但参加提出修改意见的人数是很多的,代表的方面包括工、农、商、学、兵各个方面和国家机关、各党派、各人民团体等,而且意见非常广泛和丰富。
例如,如何具体划分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的职权,由于目前还在摸索和改革,一时难以作出正确的判断和结论,宪法就没有作具体规定。毛泽东同志指出:我们这个宪法草案,主要是总结了我国的革命经验和建设经验,我们是以自己的经验为主。例如,对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过去几部宪法都没有规定,一九四九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虽然代行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但是当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时,政协即成为不具有行使国家权力的统一战线组织。无论是革命还是建设,都要注意学习和借鉴外国经验。
一九八二年宪法之所以能够成为一部最完善的宪法,不但在内容上有其优点和特点,而且在修改过程方面也具有其特点,一九八二年宪法的完善和它所经历的民主集中与极其郑重的修改过程是分不开的,在它的修改过程中主要有以下一些特点。当然灵活性又是在符合原则性的情况下、在原则性所许可的范围内的灵活规定,不能超出原则性的范围,超出了这个范围,就不能称为灵活性。第四,有些问题和事项宪法应当作规定,而又不宜作太具体规定的,就只作笼统的规定。由于一九八二年宪法产生时的情况和一九五四年已经有很大的不同,在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和一九五四年相比,已有很大的发展,十年内乱使我们的国家又遭到很大的破坏,情况也变得更为复杂,所以一九八二年宪法的产生过程比一九五四年宪法的时间更长、讨论更久,又有许多新的发展。
从这些意见中,大体可以看到各方面、各地方和广大人民对修改宪法的一些共同的基本要求,这就是修改宪法的群众基础。一、领导的意见和群众的意见相结合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规定了我国的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它的修改程序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这种严格的程序是由它的内容的重要性所决定的。
这也是在这次修改宪法中强调宪法的稳定性的一个原因。在修改宪法中,许多的规定都是由于总结了文化大革命的反面教训而规定的,如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权利,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和人身自由等,没有文化大革命这一沉痛的严重的教训,一九八二年宪法不可能作出许多较好较完备的规定,有的问题甚至不可能想到。
第六,正在试验阶段的制度、政策和方法,一时尚难有定论的,不写入宪法。一九五四年宪法在总结经验方面是作得比较好的,毛泽东同志在谈到一九五四年宪法为什么是好的时,他指出主要有两条,一条是总结了经验,这个宪法草案,总结了历史经验,特别是最近五年的革命和建设的经验。因为这些内容还没有为人们所真正认识和掌握,只有再经过多次实践、试验以后,才可能有比较明确的认识,如果过早地不成熟地写入宪法,必然造成与实际不符。同时,考虑到台湾、香港的现实情况和历史情况,宪法又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第三,在文化教育方面,宪法规定要举办各种学校,发展各种教育设施,鼓励自学成才。联系这一实际情况,宪法对不利或者有损于社会主义建设、有损于国家长远或根本利益的行为,则不予规定。
所谓新经验就是文化大革命中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错误经验。不总结这些正面经验,就不能继承过去宪法中好的成果。
第二,在经过充分研究和调查的基础上,有些问题也积累了一些经验,但还需要进一步探索,而为宪法所必须规定以符合将来的发展的,宪法也作出了规定,例如宪法规定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等。再次,在宪法条文的用语和提法上尽量作到中国化,而不是外国化。
宪法的这些规定将促进我国文化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从一九八一年七月到一九八二年二月,在彭真副主任委员亲自主持下,秘书处又进行了大量的工作。
彭真同志对修改宪法的指导思想和一些重大问题又作了许多明确的指示,体现了党中央对修改宪法工作的领导和高度重视,修改工作得以更加顺利地、较快地进行,一九八二年二月提出了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讨论稿)》,这是在党的领导下集中了全国各地方、各部门、各方面的意见草拟出来的。一九八二年宪法既总结了正面的经验,又总结了反面经验,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反面经验。同时,我国政府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具体说明又指出: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后不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保持香港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在中央人民政府的直接管辖下享有高度的自治权,除外交和国防事务属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一九七八年宪法并没有摆脱十年内乱的影响,而是肯定了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它又是在很短的准备时间下产生的,既没有正确总结国内的经验,也没有总结国外的经验。
我国是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我们应当有民族自豪感,看到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我们决不能崇拜外国,妄自菲薄。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最高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法律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象这样的重要原则和内容,在一九五四年宪法中竞没有明文规定,不能不说是一个缺陷,在修改宪法过程中,吸取了这些经验教训,宪法规定了一九五四年宪法中所没有而又必须写入的一些原则。
它们搞宪法已经有几百年的历史,有一些有用的经验是值得我们参考和吸取的,尽管我国宪法和资本主义的宪法的性质不同,但是它们在反对封建势力的斗争中提出的有些宪法原则是值得我们参考的,一些资本主义国家发展经济、治理和防止污染的作法,对教育、科学、文化的重视等也是有可借鉴之处,至于-一些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我们更应吸收其有用的经验。一九八二年宪法的产生经过了两年零两个月,它吸收了一九五四年宪法制定过程中的好经验,其中很重要的一条是把领导的意见和群众的意见结合起来。
如果偏离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导,就会出现错误的观点。这些规定对于促进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国民经济的发展、保证我国经济沿着正确的方向顺利前进,有着极其重大的意义。
修改宪法应以一九五四年宪法为基础,保留和继承一九五四年宪法的好传统,参考外国宪法中可以吸取的内容,但不能照搬。广泛地汇集和听取广大群众和各方面的意见,就为解决这些困难提供了有利条件,为作好修改宪法工作奠定了基础。在十年内乱时国家遭到很大破坏,左倾错误思想更加发展,许多是非观念都被颠倒,一九五四年宪法虽然可以作为修改宪法的基础,但一九八零年时的情况已有很大的不同,因此,要作好修改宪法的工作,存在一定的困难和复杂性。这就进一步将宪法的高度灵活性具体化。
它规定:无产阶级必须在上层建筑其中包括各个文化领域对资产阶级实行全面的专政,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是人民群众创造的社会主义革命的新形式等,四人帮利用这些错误的规定和内容,迫害广大干部和群众。第二,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一些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比汉族地区落后,人口比汉族也少,风俗习惯不同。
不考虑国家的未来和发展方向,则国家的各项事业迅速发展了,宪法就不能和它相适应,就不能指导未来和改革,就会落后于现实,也导致要经常修改宪法。来源:肖蔚云:《我国现行宪法的诞生》,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一章。
同时,也反映了我国修改宪法的程序的实质是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是充分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体现了我们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文化大革命的发生和持续的原因之一,是和把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中的某些设想和理论加以误解和教条化分不开的。